(2014)金商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金源商品混凝土与圣大建设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乡金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乡如意工业园项目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商初字第102号原告金乡金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胡集镇莫楼村。法定代表人张来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凡旭(特别授权),金乡华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贤才(特别授权),金乡金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副经理。被告山东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环城西路12号。法定代表人任宪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盼盼(特别授权),山东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山东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乡如意工业园项目部,地址金乡县如意工业园。委托代理人芮桂珍(特别授权),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乡金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乡如意工业园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乡金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基于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乡金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20元,减半收取3310元,保全费2340元,共计5650元,由原告金乡金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朱熙明审判员 赵 雪审判员 邵明福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郭韦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