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象商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王小青与王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青,王晓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甬象商初字第606号原告:王小青。委托代理人:沈玲彩。被告:王晓辉。原告王小青与被告王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晓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被告王晓辉名下的坐落于象山县丹东街道丹东小区9幢507室的房产,本院于同日裁定予以准许,并采取了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于2014年4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王小青的委托代理人沈玲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晓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小青起诉称:2013年4月8日,被告以做汽车修理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双方为此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期自2013年4月8日起至2013年5月7日止,月利率为30‰。同日,原告按约交付借款200000元。此后,被告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至2013年9月,以后未还本付息。经催讨未果,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暂算至2014年3月20日为20988.50元)。庭后,原告自认被告支付利息至2013年10月7日,并变更诉讼请求中的利息起算日为:2013年10月8日。为证明其诉称事实成立,原告王小青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间内提供原、被告于2013年4月8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浙江省农村信用社客户回单各一份,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约定利息的事实。被告王晓辉未作答辩,亦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间内提供抗辩证据。经审理,鉴于被告王晓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愿放弃对原告举证的质证权和诉称事实的抗辩权。经审查,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真实、合法以及与本案具有关联的属性,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并由此认定原告诉称及自认的事实为本案的基本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有效。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显属违约。原告自认被告按约定月利率30‰支付利息至2013年10月7日,本院予以确认。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据此,被告已付的利息中,超出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部分,应依法抵扣本金。经计算,被告尚应归还原告的借款本金为188270元(详见计算清单)。原告自愿将自2013年10月8日起的月利率酌减至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晓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晓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小青借款188270元,并偿付利息(自2013年10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驳回原告王小青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615元,减半收取2307.50元,财产保全费1625元,合计3932.50元,由原告王小青负担100元,被告王晓辉负担3832.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为37×××92,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拒不履行,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韩晓红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黄 莎计算清单付款时间金额当月利息(按四倍利率计)当月归还本金剩余本金2013-56000元3740元2260元197740元2013-66000元3698元2302元195438元2013-76000元3655元2345元193093元2013-86000元3611元2389元190704元2013-96000元3566元2434元188270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