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九法民保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肖世平与重庆跃顺铝业有限公司,田园春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世平,廖凯,田元春,重庆跃顺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保字第00118号申请人肖世平,女。被申请人廖凯,男。被申请人田元春,女。被申请人重庆跃顺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西铝大道88号附85号,组织机构代码66890066-6号。申请人肖世平因与被申请人廖凯、被申请人田元春、被申请人重庆跃顺铝业有限公司发生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廖凯、被申请人田元春、被申请人重庆跃顺铝业有限公司名下240万元银行存款或等额其它财产。案外人廖兴高自愿以其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白华西街XX号的商业门面1套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肖世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避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廖凯、被申请人田元春、被申请人重庆跃顺铝业有限公司名下240万元银行存款或等额其它财产予以查封冻结;二、对担保人廖兴高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白华西街XX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霄敏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韩程程[附注]: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2、财产保全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原保全期限的二分之一。保全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因为申请人未书面提出办理延期手续,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