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驿民初字第3188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留超与甘水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留超,甘水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驿民初字第3188号原告张留超,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刘建辉,河南同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水成,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张留超与甘水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于2014年5月6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留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胜利审 判 员 梁中和人民陪审员 宋 鹏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方子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