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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驿民初字第3188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留超与甘水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留超,甘水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驿民初字第3188号原告张留超,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刘建辉,河南同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水成,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张留超与甘水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于2014年5月6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留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胜利审 判 员  梁中和人民陪审员  宋 鹏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方子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