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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冉秀萍与康祺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秀萍,康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民执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冉秀萍,女。被执行人康琪,女。本院(2013)南民初字第1784号民事判决书早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康琪至今未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康琪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江县支行账户为6215996758000042579上的存款8963.18元予以扣划,扣划至南江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江支行的账户,账号为231859510902641864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岳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梁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