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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阳东法民一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付桂房与陈伟东、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桂房,陈伟东,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阳东法民一初字第198号原告:付桂房,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阳春市马水镇,现住阳东县东城镇。被告:陈伟东,男,199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阳东县雅韶镇,现住阳东县东城镇。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新江北路新湾小区A1幢。负责人:王莲香,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付桂房诉被告陈伟东、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30日立案受理,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本案受理费500元,但原告没有按照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付桂房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柳华想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XX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