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顺民初字第5108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宋晓东与李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晓东,李建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顺民初字第5108号原告宋晓东,男,1963年10月18日出生,身份号码×××。被告李建东,男,1981年1月9日出生,身份号码×××。原告宋晓东与被告李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琬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晓东、被告李建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宋晓东起诉称:2013年12月30日,被告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现金45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条约定2014年3月15日前还清原告借款,被告在借条上签字认可,并承诺到期无法还款按照年息10%给付原告。后原告一直找被告要求还钱,被告只偿还了22万元,剩余23万元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3万元及利息(以23万元为本金,从2014年3月16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息10%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建东答辩称:认可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曾为买房给被告打款70万元,后因种种原因房未买成,被告归还了25万元,到2013年12月30日,被告尚欠原告45万元,被告于当日给原告出具一张借条,借条上记载”今有李建东借宋晓东人民币45万(肆拾伍万元)整。定于2014.3.15日前还清,如还不清李建东愿承担任何后果。借款人:李建东。2013年12月30日。见证人:郑苹。到2014.3.15日前还清不了,剩余款按年息10%计算。邓琼陆万元条已结清。李建东。2013年12月30日。”2014年1月3日被告还给原告1万元,2014年3月24日被告又还给原告21万元,剩余借款23万元被告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宋晓东提供的借条,被告李建东提供的还款条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宋晓东与被告李建东之间的借款事实存在,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宋晓东要求被告李建东返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建东偿还借原告宋晓东款二十三万元,并支付利息(以二十三万元为基数,按照年息百分之十,自二○一四年三月十六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如果被告李建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七十五元,由被告李建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琬萱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王琼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