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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并法减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邸胜军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并法减字第602号罪犯邸胜军,男,197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大同市人,现在太原第一监狱服刑。山西省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4日作出(2011)矿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邸胜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执行机关山西省太原第一监狱于2014年3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定罪犯邸胜军在服刑期间,获得监狱表扬5次,并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经审理查明,罪犯邸胜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于2012年5月至2013年11月共获得监狱表扬5次,证实该事实的证据有太原第一监狱出具的罪犯奖励审批表。本院认为,罪犯邸胜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邸胜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宇审判员  郭秀华审判员  刘巍巍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徐鲜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