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镇刑执字第1690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夏广军减刑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夏广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镇刑执字第1690号罪犯夏广军,男,40岁,汉族,江苏省泗阳县人,现在江苏省镇江监狱服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10日作出(1999)宿中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广军犯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于1999年4月20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1999)苏刑终字第120号刑事判决,改判死刑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0年因发现漏罪经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0)宿中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与原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3年3月17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苏刑执字第2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6月3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苏刑执字第32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07年9月经本院减刑一年三个月。2010年3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2012年8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于2014年4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认为,罪犯夏广军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车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2年以来,被江苏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夏广军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夏广军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夏广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4月2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 竞审 判 员 潘启芳代理审判员 徐海宁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朱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