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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易民初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易民初字第705���原告宋某某,男,197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易县。被告温某某,女,197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敏妍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赵建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