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易民初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易民初字第705���原告宋某某,男,197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易县。被告温某某,女,197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敏妍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赵建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