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商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窦金涛、窦红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窦金涛,窦红军,刘学立,刘复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商初字第54号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龙泉南路31号。被告窦金涛。被告窦红军。被告刘学立。被告刘复国。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史慧霞审 判 员 李善文人民陪审员 王 琳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赵洪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