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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605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王京,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蔡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长 高 巍审判员 牛惠军审判员 安雪源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闫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