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执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蒋本福与南宁昊冠住宅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本福,南宁昊冠住宅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109号申请执行人蒋本福。被执行人南宁昊冠住宅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英华路5号。法定代表人安茂举,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蒋本福与南宁昊冠住宅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4月4日扣划被执行人21715元,其中9113元为本案的执行款,50元为本案的执行费;12471元为(2014)青执字第108号案执行款,81元为(2014)青执字第108号案执行费。执行款现已退付给申请人,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南市民一终字第1397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莫沙子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杨楷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