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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秦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张XX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秦刑初字第40号公诉机关秦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XX,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秦安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3月4日被秦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秦安县人民检察院以秦检刑诉(2014)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秦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秦安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4年2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张XX驾驶甘E095**号中型普通客车,沿张秦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王店村路段处时,碰撞前方行人王XX,致王XX死亡,形成道路交通事故。本事故经秦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张XX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XX无责任。另查明,被告人张XX之妻石XX与被害人王XX之弟王YY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张XX之妻赔偿被害人王XX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39万元,且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张XX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X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身份信息、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死亡证明、尸体处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告知书、协议书、申请书、收条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秦)公(物证)鉴(痕)字(2014)01号鉴定文书、天公鉴(理)字(2014)50号鉴定文书,证人张AA、常A、王CC、张CC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张XX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可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X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的相关量刑情节成立,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张XX自愿认罪,并通过向被害人家属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被害人家属自愿和解,故依法对被告人张XX从轻处罚。被告人张XX在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居所地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为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及法律效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刑事判决书到居所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安高增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杨凝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