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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云梦行初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陈礼超与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礼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鄂云梦行初字第00067号起诉人陈礼超,又名陈海清。起诉人陈礼超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提交行政起诉状,起诉被告云梦县清明河乡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一案,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建雄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黄建平、人民陪审员肖望发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陈礼超诉云梦县清明河乡人民政府不落实干部规定,制造错误的人事处理,该纠纷属于行政机关人事任免问题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此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陈礼超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建雄审 判 员  黄建平人民陪审员  肖望发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蔡 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