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执字第01273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北京长虹佳华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与北京蕾都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长虹佳华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北京蕾都科技有限公司,李文华,蒋一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字第0127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长虹佳华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黄松峪乡黄松峪东街402号。法定代表人赵勇,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蕾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9号A座1551室。法定代表人李文华,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文华,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蒋一雄,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北京长虹佳华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与北京蕾都科技有限公司、李文华、蒋一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3)丰民初字第18330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确定:一、北京蕾都科技有限公司于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给付北京长虹佳华智能系统有限公司货款二百六十三万八千九百三十元;二、北京蕾都科技有限公司于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给付北京长虹佳华智能系统有限公司违约金二十五万一千九百二十九元;三、北京蕾都科技有限公司于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给付北京长虹佳华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律师费十一万八千七百五十一元;四、李文华、蒋一雄承担连带责任;五、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一万五千八百零三元,由北京蕾都科技有限公司、李文华、蒋一雄负担(于本调解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权利人北京长虹佳华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文华、蒋一雄名下的车辆,但目前车辆下落不明,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20500元存款,除此之外,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蕾都科技有限公司、李文华、蒋一雄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长虹佳华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北京蕾都科技有限公司、李文华、蒋一雄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长虹佳华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丰执字第0127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海伟代理审判员 于晓明代理审判员 南奕旭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张蜜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