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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秦志国与王保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176号原告秦志国。被告王保英。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志国诉被告王保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志国于2014年5月8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志国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志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志国负担。审判员  邢炎萍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郭香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