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柯商初字第1109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金海丰与金玲凤、胡利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海丰,金玲凤,胡利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柯商初字第1109号原告:金海丰。委托代理人:胡元长、陈珊珊。被告:金玲凤。被告:胡利炎。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海丰诉被告金玲凤、胡利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金玲凤、胡利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海丰撤回对被告金玲凤、胡利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7元,减半收取10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茂树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曹滢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