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吉高新民一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原告岳武林诉被告马彦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武林,马彦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原 告 岳 武 林 诉 被 告 马 彦 刚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高新民一初字第8号原告:岳武林,男,1961年3月28日生,汉族,吉林军星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经理,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刘影,吉林市邦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彦刚,男,1972年10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溪河镇。委托代理人:赵静岩,吉林权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武林诉被告马彦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武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武林的撤诉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武林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145元,由原告岳武林承担。审 判 长 胡春炜人民陪审员 张明星人民陪审员 张泽君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高千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