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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蒲民初字第00446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宇诉被告张新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张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蒲民初字第00446号原告王X,男,1984年8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号。被告张XX,男,1985年9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村X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与被告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X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王X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彦成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明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