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范商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俞纪江与余利民、余人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纪江,余利民,余人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慈范商初字第241号原告:俞纪江,农民。被告:余利民,农民。被告:余人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俞纪江诉被告余利民、余人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俞纪江于2014年5月8日明确表示将不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俞纪江明确表示不会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可视为原告无正当理由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可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华蓓真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代书记员 沈佳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