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执字第203-2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韩辉与孙新平、魏兆增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辉,孙新平,魏兆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203-2号申请执行人韩辉。被执行人孙新平。被执行人魏兆增。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初字第14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2013)长执字第203号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将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但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孙新平、魏兆增在银行的存款26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赵排富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代书记员 王鹤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