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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民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杨正双、杨正武、王立进、王顺德与鲁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正双,杨正武,王立进,王顺德,鲁辉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佛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民初字第00007号原告杨正双,男,汉族,农民。原告杨正武,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陈永清,女,汉族,农民,系杨正武之妻。原告王立进,男,汉族,农民。原告王顺德,男,汉族,农民。被告鲁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生辉,陕西智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杨正双,杨正武,王立进,王顺德诉鲁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正双,杨正武,王立进,王顺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正双,杨正武,王立进,王顺德负担。审 判 长  杜 辉审 判 员  王立群人民陪审员  刘立宏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解伟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