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高新区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济宁东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天大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济宁东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天大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高新区保字第64号申请人:济宁东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建设路81号。法定代表人:周雪晶,经理。被申请人:山东省天大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二环东路3362号润昌商务大厦3楼。申请人济宁东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省天大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山东省天大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35万元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保障裁判文书得以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天大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35万元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陈庆国审判员 王 杰审判员 张欣丽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杨非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