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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汉滨民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原告陈善军诉被告刘怀星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善军,刘怀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汉滨民初字第00032号 原告陈善军,男,汉族,1978年11月8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 被告刘怀星,男,汉族,1975年2月13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善军诉被告刘怀星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善军撤回对被告刘怀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零八十二元,减半收取五百四十一元,由原告陈善军承担。 审 判 长  贺茂芳 审 判 员  成乃谊 人民陪审员  刘 霞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