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1359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8-09-22
案件名称
杭州希达纺织有限公司与上海艾亚布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1359号原告杭州希达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唐吉安。被告上海艾亚布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李铁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希达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艾亚布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希达纺织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希达纺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樊 海 英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陈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