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杭刑终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王小建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小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杭刑终字第314号原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小建。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05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9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0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1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4年1月7日刑满释放。2008年6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15日。因本案于2014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小建犯盗窃罪一案,于2014年4月8日作出(2014)杭萧刑初字第547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小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原审被告人王小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小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王小建盗窃犯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审审判程序合法。对上诉人王小建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小建撤回上诉。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4)杭萧刑初字第54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洪 声审判员 管 波审判员 钱安定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陆勋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