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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扬新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何冬芳与蔡济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冬芳,蔡济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新民初字第32号原告何冬芳,女,1953年11月17日生,汉族,扬中市人。委托代理人奚彩忠,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济廷,男,1953年9月4日生,汉族,扬中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冬芳与被告蔡济廷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冬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何冬芳负担。审 判 长  包新月审 判 员  肖丽容人民陪审员  黄红年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唐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