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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松诉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浙江天虹物流有限公司与占伟棋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天虹物流有限公司,占伟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松诉保字第33号申请人:浙江天虹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松阳县西屏街道长虹中路116号。法定代表人:徐卫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法根,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占伟棋。申请人浙江天虹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占伟棋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占伟棋所有的浙K×××××号东南牌轿车或者查封、扣押价值75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占伟棋所有的浙K×××××号东南牌轿车或者查封、扣押价值75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保全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查封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二年。保全期限自冻结、扣押、查封之日起计算。期限届满,财产保全的效力消灭。原告若需要延长保全期限的,可在期限届满前书面向本院申请延长期限,可延长期限为前述期限的二分之一。审 判 员 章苏红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代书记员 吴庆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