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一初字第0094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秀杰诉被告杨秀霞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杰,杨秀霞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一初字第00941号原告王秀杰,女,195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杨秀霞,女,193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杰诉被告杨秀霞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年事已高且在病重期间,致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为由,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秀杰撤回对被告杨秀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62元,全额退还给原告王秀杰。审判员 杨建群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段瑛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