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昌民一初字第0094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秀杰诉被告杨秀霞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杰,杨秀霞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一初字第00941号原告王秀杰,女,195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杨秀霞,女,193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杰诉被告杨秀霞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年事已高且在病重期间,致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为由,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秀杰撤回对被告杨秀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62元,全额退还给原告王秀杰。审判员  杨建群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段瑛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