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02047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金湖县涂沟镇五星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湖县涂沟镇五星村村民委员会,杨福(伏)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2047号申请执行人金湖县涂沟镇五星村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杨福(伏)高,农民。金湖县涂沟镇五星村村民委员会与杨福(伏)高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7月17日作出的(2008)金民二初字第53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被告拖欠原告农业承包款15605.80元,此款分五期归还。二、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至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金湖县涂沟镇五星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终结执行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可裁定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金民二初字第53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斌执行员 粘 铭执行员 黄建波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植曾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