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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即商初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青岛闽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青岛灿辉物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闽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灿辉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即商初字第1019号原告青岛闽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南泉镇华骏物流园华骏钢市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朱念喜,总经理。被告青岛灿辉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南泉镇闽龙钢材交易市场。法定代表人汤庭龙,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闽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灿辉物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7日向我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闽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刁 振 华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杨俊霞存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