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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2017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特变电工山东鲁能泰山电缆有限公司与青岛远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特变电工山东鲁能泰山电缆有限公司,青岛远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2017号原告特变电工山东鲁能泰山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华。被告青岛远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铎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特变电工山东鲁能泰山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远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青岛远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冻结金额为人民币81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青岛远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15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姬建伟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郑 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