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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三法西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2014)佛三法西民初字第141号佛山市云东海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甘土乾,黄家业,梁道卢,曾文娟,黄寿富,莫志佳,梁群柳,甘胜乾,甘瑞东,甘瑞芬,甘育乾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云东海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甘土乾,甘瑞东,甘瑞芬,甘胜乾,甘育乾,黄家业,黄寿富,梁道卢,梁群柳,莫志佳,曾文娟,于有东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三法西民初字第141号原告:佛山市云东海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法定代表人:郑炳洪,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晓伟,广东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土乾,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被告:甘瑞东,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被告:甘瑞芬,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被告:甘胜乾,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被告:甘育乾,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被告:黄家业,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被告:黄寿富,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被告:梁道卢,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被告:梁群柳,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被告:莫志佳,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被告:曾文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上述十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甘土乾,本案被告之一。第三人:于有东,汉族,住广西昭平县。上列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立案审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甘冠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第三人已向被告方全额支付拖欠款项,诉讼已无必要为由,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云东海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5元,由原告佛山市云东海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甘 冠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杨敏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