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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208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重庆市乐美化妆用品有限公司与李亚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乐美化妆用品有限公司,李亚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2081号原告重庆市乐美化妆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八一路168号(渝都大酒店)1012-1016号,组织机构代码70945726-X。委托代理人陈健,该公司员工。被告李亚君,女,汉族,1984年3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乐美化妆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亚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乐美化妆用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乐美化妆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市乐美化妆用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乔传磊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安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