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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咸秦民初字第00583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咸秦民初字第00583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被告董某某,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开庭审理。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开庭,但其未说明正当理由未参加开庭审理,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 判 长  余卓君审 判 员  程保理人民陪审员  蔚凤仙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