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咸秦民初字第00583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咸秦民初字第00583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被告董某某,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开庭审理。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开庭,但其未说明正当理由未参加开庭审理,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 判 长 余卓君审 判 员 程保理人民陪审员 蔚凤仙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