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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邹法执二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刘超阳与王庆福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超阳,王庆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邹法执二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刘超阳,居民。被执行人王庆福,居民。申请执行人刘超阳与被申请执行人王庆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二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邹平县人民法院(2012)邹民初字第132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庆福所欠申请执行人款12,000.00元,已执行0.00元,尚欠12,000.00元,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本案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邹平县人民法院(2012)邹民初字第13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守亮审判员  李 海审判员  成东风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李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