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镇刑执字第1528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魏文勇减刑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魏文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镇刑执字第1528号罪犯魏文勇,男,32岁,汉族,安徽省来安县人,现在江苏省镇江监狱服刑。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6日作出(2010)建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文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0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于2014年4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认为,罪犯魏文勇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缝纫车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魏文勇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魏文勇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文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4月6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邰玉妹审判员 朱其和审判员 杨道骏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赵 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