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潍知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仉**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潍知初字第65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宋观华,乐陵焕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仉**。委托代理人:桑海波,山东互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8日以双方当事人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钟元林代理审判员 丁 岩代理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王蒙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