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3093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3093号原告:刘某,男。委托代理人:李明闯,宿州市埇桥区曹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女。委托代理人:杨国辉,江苏佘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行为,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王莉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