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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江门市金瑞宝陶瓷有限公司与武汉华旗家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河北博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福安市广安祥电机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金瑞宝陶瓷有限公司,武汉华旗家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河北博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福安市广安祥电机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120号原告:江门市金瑞宝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文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平,该公司员工。被告:武汉华旗家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涛,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瑜,该公司员工。被告:河北博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莲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福安市广安祥电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延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政,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荣海,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金瑞宝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瑞宝公司)与被告武汉华旗家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河北博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福安市广安祥电机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瑞宝公司以要求采取其他方式解决涉案纠纷为由,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瑞宝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金瑞宝陶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由原告江门市金瑞宝陶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德祥审 判 员  胡 劲人民陪审员  郭 志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毛亚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