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中法立民终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李东群与东莞市珑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督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东群,东莞市珑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督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中法立民终字第3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东群,男。委托代理人:唐嘉,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飞翔,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珑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禾坑村禾石路第二工业区**号*楼。法定代表人:李秀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玉堂,广东旗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东莞市督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禾坑村禾石路第二工业区**号*楼。法定代表人:李东群。委托代理人:唐嘉,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飞翔,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李东群不服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4)东三法常民二初字第10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是自然人,也不是合同履行义务人,应由上诉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东莞市珑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无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东莞市督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原审被告,其住所地在东莞市桥头镇,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新春审 判 员 李远伦代理审判员 王九龙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林辉恒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