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三商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罗世坎与胡紫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世坎,胡紫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三商初字第422号原告:罗世坎。被告:胡紫钦。原告罗世坎与被告胡紫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5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罗世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罗世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世坎负担。代理审判员 上官芳芳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代书 记员 潘 雪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