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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三商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罗世坎与胡紫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世坎,胡紫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三商初字第422号原告:罗世坎。被告:胡紫钦。原告罗世坎与被告胡紫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5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罗世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罗世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世坎负担。代理审判员 上官芳芳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代书 记员 潘 雪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