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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催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06-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泉州市辉毅五金工艺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泉州市辉毅五金工艺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丰民催字第10号申请人泉州市辉毅五金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江南镇火炬工业区水厂边。法定代表人许毅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丽明,系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泉州市辉毅五金工艺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3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请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130005132459821、出票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出票人为晋江市帕菲特进出口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泉州市辉毅五金工艺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出票日期为2014年1月10日、到期日为2014年7月1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泉州市辉毅五金工艺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卢玉婷审 判 员  黄旭光代理审判员  卢书琪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蒋 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