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咸中刑执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罪犯牛坤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牛坤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咸中刑执字第00138号罪犯牛坤,男,198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在马栏监狱服刑。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8日作出(2009)宝刑一初字第0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牛坤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2年8月24日本院以(2012)咸刑减字第0021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的刑期执行至2015年1月14日止),罚金5000元仍按原判决执行。执行机关马栏监狱于2014年3月11日再次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牛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极11个,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牛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极11个,其中奖励成绩140分。本案审理期间牛坤缴纳罚金500元,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在2010年12月被陕西省马栏监狱认定为病犯。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成绩汇总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罚金缴纳票据、老病残罪犯审批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牛坤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牛坤有期徒刑剩余刑期予以减完,罚金5000元不变(本次缴纳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文超审 判 员 潘义民代理审判员 倪治国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赵 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