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涟行申执审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涟源市国土资源局与谭某乙土地所有权处理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涟源市国土资源局,谭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涟行申执审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涟源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涟源市蓝田街道办事处人民路。法定代表人吴伟庭,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雄。委托代理人周新萌。被执行人谭某乙。委托代理人谭某某。申请执行人涟源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谭某乙土地行政强制一案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的涟国土资腾(2013)第29号《限期腾地通知》。该通知内容为:涟源市幸福城市棚户区改造用地项目已经湖南省人民政府以(2013)政国土字第432号审批单批准。涟源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4月22日发布了《征地公告》,2013年6月17日发布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现该项目征地工作已依法、依规、按程序实施完毕。被执行人谭某乙的房屋在涟源市幸福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涟源市征地拆迁事务局于2013年6月4日对谭某乙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了丈量登记,房屋共建1层,占地面积110.81㎡,建筑面积98.7㎡,按照娄政发(2012)1号文件的规定,应补偿谭某乙户房屋拆迁补偿款、7人货币安置补助费及其他附属物补偿款共计1156416元。该补偿款已于2013年10月23日以谭某乙为储户名,专户储存在中国农业银行涟源市支行,并发了领款通知。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谭某乙自觉拆除房屋,但谭某乙一直未予以拆除。根据项目建设的需要,涟源市国土资源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4条之规定,限谭某乙自该通知送达之日起10日内按要求自行将房屋及其它地上附属物搬迁至项目用地红线范围之外,腾出土地。本院于2014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组织当事双方进行了公开听证,对申请执行人涟源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涟国土资腾(2013)第29号《限期腾地通知》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涟国土资腾(2013)第29号《限期腾地通知》,于2013年11月5日送达给被执行人谭某乙。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3月26日,申请执行人涟源市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谭某乙发出《限期腾地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谭某乙履行自行拆除房屋、腾出土地的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涟源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涟国土资腾(2013)第29号《限期腾地通知》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自通知书送达给被执行人至涟源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前,被执行人既未按法律规定申请复议或起诉,又未履行义务,且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仍不履行。现涟源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同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涟源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涟国土资腾(2013)第29号《限期腾地通知》准予强制执行;二、限被执行人谭某乙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自觉履行涟国土资腾(2013)第29号《限期腾地通知》所确定的义务,即按要求自行将房屋及其它地上附属物搬迁至项目用地红线范围之外,腾出土地。逾期不履行,将依法强制执行,具体由涟源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斌审判员 刘建雄审判员 谭 芳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谭 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