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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中民立终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上诉人肖彩娥、冯祥敏与被上诉人唐华民间借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彩娥,冯翔敏,唐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中民立终字第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肖彩娥,女,196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冯翔敏,男,196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女,197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上诉人肖彩娥、冯翔敏与被上诉人唐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一初字第71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上诉人肖彩娥、冯翔敏的身份证上显示住所地系北关区,但事实上二人一年前就搬至文峰区三官庙居住,只因未更换身份证,住所地尚未更正。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显示肖彩娥、冯翔敏的住址为安阳市北关区,其称在安阳市文峰区三官庙居住,但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故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爱民审判员  李 颖审判员  陈超英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朱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