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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盐民初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07-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民初字第722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盐山县。被告李某某,女,汉族,住盐山县。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5月8日以暂撤诉半年内如不能和好,重新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建秀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韩 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