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平民初字第1137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平泉县益达加油站与被告高占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泉县益达加油站,高占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1137号原告平泉县益达加油站地址平泉县平泉镇瀑河沿村。法定代表人蒋志军,经理。被告高占清,住平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泉县益达加油站与被告高占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泉县益达加油站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泉县益达加油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泉县益达加油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6.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旭敏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范明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