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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刑减字第1309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张亮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刑减字第1309号罪犯张亮,男,32岁(1982年3月20日出生),现在北京市监狱服刑。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23日作出(2002)平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亮犯强奸罪、抢劫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现已交纳完毕)。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06年10月25日以(2006)一中刑减字第283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07年12月4日以(2007)一中刑减字第400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09年1月15日以(2009)一中刑减字第22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1年11月18日以(2011)一中刑减字第561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于2013年2月6日以(2013)一中刑减字第53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北京市监狱于2014年4月9日提出对罪犯张亮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监狱认为,罪犯张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4年1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监狱根据张亮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张亮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亮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张亮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张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2年4月4日起至2014年9月3日止),原判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宇红代理审判员  王雪枫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蒙 来自: